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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99信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旅 游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已跻身世界旅游大国行列。据世界旅游组织公布1998 年全球旅游大国排行榜,我国去年接待外国游客2400万人次,居世界第六, 旅游收入125亿美元,居世界第七。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空前的 机遇。那么,旅游业(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 业务)如何纳税呢?(本文在此不考虑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种地方性的行政规费)   一、旅游业应缴纳哪些税(费)   (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9号文规定,旅游业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 “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其适用税率为5%,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外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 全旅游游费减去付给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 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旅游业在缴纳营业税的 同时,应一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旅游业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税 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来确定,城市市区7%,县城、建 制镇5%,其他非市区、县城、建制镇1%;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   (三)企业所得税。从事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旅游企业,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旅游业,国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旅游企业或经营单位给 予了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 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财税字[1994]001号文)。   旅游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旅游业应纳税所得额。旅游业每一纳税年度的 各项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总额减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准予扣除的各项费用、 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同时适用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怎样计算旅游业应纳的税(费)   旅游业应纳税(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税税额=营业额×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为便于旅游业纳税人熟练掌握计算方法,自行计算应纳税(费),现举例计 算如下。    例:某旅游公司组织30人旅游团从武汉到珠海、 深圳等地10日旅游, 按包吃、包住并负责交通、门票等费用,每人收取旅游费3000元。旅游结束, 进行结算,替旅游者每人支付的房费为400元、餐费为500元、交通费为8 00元、门票费等费用400元。试计算该公司组织这次旅游应纳的税(费)。 (该公司目前仍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的期限内)   解:(1)应纳营业税     ①适用税率:服务业5%;     ②计税营业额=3000×30-(400+500+800+400) ×30=27,000(元)     ③应纳营业税税额=27,000×5%=1350(元)   (2)应纳城建税税额=1350×7%=94.5(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1350×3%=40.5(元)   (4)该公司组织这次旅游共应纳税费为:1350元+94.5元+40. 5元=1485元    三、旅游业如何申报、缴纳应纳的税(费)   (一)申报和纳税地点。根据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旅游业的纳税人提供应 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地点随营 业税申报纳税地点而定。   (二)纳税(费)期限。   1.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 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 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 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旅游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 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 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程序   1.旅游业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 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应根据以上介绍的计算方法,按季计算出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月(次)计算出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或实际经营期)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预缴、清缴税款; 在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报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k990904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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