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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时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1999-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99信息】 业务招待费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 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 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真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具体扣除限额是: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不含1500万元)的,不超过 年营业收入的5‰;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 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   ——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 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   ——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 入的1‰。   所谓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活动所取得的 各项收入,包括主管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首先,要“分段”计算,且“分段”时计算基数均含上限。如“全年营业收 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 营业收入的3‰”。若全年收入1530万元,应分解二段,第一段为1500 万元,第二段为30万元。不能这样分,第一段14999999.99元,第 二段为300000.01元。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把1分钱计算了一个3‰, 毫无意义。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纳税人在 年度终了,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应计未计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 得计算到基数中去。   另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超标准列支的招待费,只在数额上调整, 不用进行账务调整,因为招待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是正确的,是符合会计原 则的。实际工作中,有的人将其多列支的招待费在税后科目列支,那是不对的。   例如:某工业企业当年实现利润1200万元,销售收入1250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招待费51万元。若企业所 得税税率为33%,无其他调整项目,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 (1)允许列支招待费数额为:1500×5‰+3500×3‰+3500× 2‰+3000×1‰=31(万元)。 (2)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51-31=2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20=1220(万元) (4)应纳税所得税为:1220×33%=402.6(万元) (5)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402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26000  (a990915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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