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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下属单位代收后划拨的劳务收入与本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可合计为“混合销售”?

录入时间:1999-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99信息】 问:1、我厂在销售水泥时,开出两张 发票,一张是销货发票,一张是“装上力”发票。其中“装卸上力”的业务是厂 运输站的经营范围,其独立核算、按章纳税。我厂仅是代收“上力”款项,然后 将此款划拨运输站(上力发票由运输站入帐)。例如,某单位来我厂购水泥,价 款和上力合计10万元(其中水泥款9.5万元,上力0.5万元),该单位汇 来支票1张10万元。我厂作以下帐务处理: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产品销售收入9.5万元       其他应付款-运输站-上力0.5万元    (销项税月末做帐)    (2 将款划给运输站时   借:其他应付款-运输站-上力0.5万元     贷银行存款0.5万元    请问,这“0.5万元上力”是否为“混合销售”,是否应交纳增值税( 销项税)?    2、水泥企业的“窑”是主要生产设备,是用耐火砖砌的。窑每年须三、 四次检修,将一部分旧耐火砖拆下,挟用新耐火砖。我厂鉴于耐火砖使用周期短, 每一次耗用量也不大,就作为“机物料”处理,计入车间的“制造费用”。购进 和使用耐火砖,作为“原材料”就可以进行“进项税”的帐务处理。   但税务所认为,耐火砖用于砌“窑”,改变了“原材料”的用途,属于建筑 材料,耐火砖的成本应计入“固定资产”,不可以作为“进项税”的帐务处理。   请问,我厂使用的耐火砖是否属于税务范畴的建筑材料,是否可以按“进项 税”进行帐务处理?   答:一、因“装卸上力”发票由你厂开具且代向购买方收取,加上又不同时 符合代垫运费两个条件,因此应作为价外费用,与销售水泥合并计算交纳增值税。 如果“装卸上力”发票由独立核算的厂运输站开具给购货方,且由厂方将该项发 票转交给购货方的,这部分“装卸上力”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可由厂运输站计算 交纳营业税。   二、由于“窑”属建筑物,因此纳税人修缮“窑”,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于修缮“窑”购进的耐火砖 的进项税额,不得以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如有未清事宜,请与当地税务征收机关联系。  (ah990806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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