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录入时间:1999-08-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8/99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
无法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公式中的免税项目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呢?现行有关税收法规没有作
具体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也因此发生过争议,有的纳税人认为公式中免税项目的
销售额应为企业账上实际收到的免税项目收入÷(1+增值税税率)。其实不然。
我国目前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企业账面上的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对于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企业,需要将含税销售额除以"1十增值税率",
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据以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企业销售免税货物,其取得的收入
已是不含税收入,不必再计算调整。即上述公式中的免税项目销售额应为企业实
际取得的销售收入数,而无需再除以1+增值税税率。
享受免税政策就意味着对以前环节的税款失去了抵扣权,因免税所免除的仅
是本环节的税额。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负担了货
物的进项税额。目前,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可
选择放弃免税,但我国尚无此规定。 (h990804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