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化工厂的两种出租形式在税收上应如何对待?
录入时间:1999-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99信息】 问:我们化工厂出租包装物糟车,存在
两种租赁形式:一种是单独出租包装物,一种是随同货物销售一并出租包装两种
出租形式均签定有租赁合同,在税收上如何对待?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件》和《实施细则》规定,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
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
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
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随同产品销售一并出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租金,
应按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单独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不征增值
税。 (ag990403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