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超期不能购领发票
录入时间:1999-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99信息】 近日,一来石经营的外地建筑公司持所
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来矿
区地税局申请购领发票时,被该局征收人员拒绝,原因是其《证明》已经过期。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
务机关经审核后,应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
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
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原《证
明》核发机构重新申请。否则,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因此,纳税人外出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定要注意不能超期。 (aa9812160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