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打“官司”后缴税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纳税人持有先打
“官司”后缴税的观点,拒不申报纳税,既丢失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又使违法程度加重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
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
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案件问题的批复》又进一步明确:当
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包括程序性
和实体性的义务)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当事人未
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具体可分为以下几
种情形:
(一)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没
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而是过期后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人提出的复议申
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二)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
清税款及滞纳金,尚未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向税务机关申请了延期缴纳并得到批
准,在批准延期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批准纳
税人延期缴纳的行为是一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新的具体行政
行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三)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没
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过期后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清缴了税款及滞纳
金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对纳税问题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l99070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