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什么情况都可以办理延期申报吗?
录入时间:1999-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99信息】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
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
期内提出书面申请,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并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申
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灾害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的,可以延期申报。但是,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
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和现行各种征收管理过
程中准予延期申报的实际情况,我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定延期申报的条件
主要是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允许延期申报的期限是由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视纳税人的困难程度,批准其延长的具体期限,但一般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因而,对不同情况下的延期申报行为,在税务处理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提出延期
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而纳税人出于主观
原因有意地欠缴税款而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仅不能批准纳税人的
申请,反而会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l990701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