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1999-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99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
情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1999年2月以京地税二[1999]123号制
定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
作规程〉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房产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照顾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对下列情况,
纳税人可以提出享受房产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申请:
1.企业停产、撤销后,闲置不用的原有房产。
2.企业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
二、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照顾
根据(90)市税三字第81号文件规定,对下列情况,纳税人可以提出享
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申请:
1.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2.企业关闭、撤销后,未作他用的原有用地。
3.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用地。
4.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用地。
5.企业范围内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地,在城镇土地使用开征
后使用,并取得有关土地管理机关证明文件的用地,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三、纳税人如何办理政策性减免税申报手续
凡符合上述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县
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纳税单位减税、
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
税面积审核情况表》,填好后加盖企业公章。各类表格一式三份,纳税人自己留
存一份,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两份。
*纳税人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房产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
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企业停产或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纳税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
门开具的该企业原有生产经营性房屋闲置不用的书面证明。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企
业,纳税人可提供相关证明,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
(2)对于撤销后的企业,纳税人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
书面证明。
2.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
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企业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纳税人需提供公安部
门开具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的书面证明。
(2)对于关闭撤销后的企业,纳税人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
销的书面证明。
(3)对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未使用的用地或企业范围内有荒山、林地、
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土地,纳税人需相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
(4)对于企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地,纳税人需提供土地管
理部门开具的批准证明文件。
3.对于提供的上述有关证明资料,纳税人均需注明具体的有效起迄期期限。
四、纳税人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就其申请的情况进行核
实,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审批,并下发《关于对**免税问题的批复》。纳税
人接到减免税批复文件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量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退税
手续。
五、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时间
纳税人应在每年9月1日至30日内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手续。
六、纳税人恢复征税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减
税、免税,须经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政策,
减税、免税期满后,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七、税务机关对减免税企业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1992]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
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纳税人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减免税
税款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除有权追回全部减免的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及补充填表说明(略)
2.《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及补充填表说明(略)
(w99052515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