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录入时间:1999-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99信息】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代理机构的
具有代理资格的工作人员建立税务代理关系和终止代理关系,必须通过与税务代
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或明确停止执行协议书。因此委托协议书就成为确立关系
和终止关系的证明书。
(一)委托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委托协议签订生效标志着税务代理关系的
确立。签订委托协议书应做好四方面工作:
1.签订委托协议书前的准备与协商。为了贯彻自愿原则,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是否愿意委托代理人需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选择。同样,税务代理机
构是否受托代理也由代理机构自行决择。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税务
事宜与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税务事宜具有同等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在签订协议
前应取得共识,并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
与委托税务事宜有关情况、数据、证件、资料等必须如期、完整、正确地提供,
以保证代理事宜的顺利进行。对指定的代理人,委托方如有具体要求,税务代理
机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认真考虑。
2.委托协议书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的税务事宜
签订的协议书,其内容应包括: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税务事项、代
理权限、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委托代理期限、代理费用和支付时间等。
并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协议
书经委托、受托双方和税务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委托协议书一经签字
盖章即可生效,委托代理关系就算确立。
3.关于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书一般不另订立,由于税务代理人是以委托
人的名义进行办理税务事宜,按民法通则规定,应由委托人向税务代理人出具授
权书。但在委托协议书中已有指定的税务代理人姓名和代理事项等有关内容,因
此一般可以不再由委托人出具授权书。但因工作需要时,仍由委托人按照民法通
则规定出具授权书。
4.委托代理协议书修改和补充。委托协议书签订后,税务代理人即按协议
的税务代理事项和有关内容进行工作。但遇有原委托代理事项有了新发展,委托
代理内容超越了原议定范围,经双方同意增加新的代理内容。如由于客观原因,
委托代理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修改或补充原协议内容的;由于发生意外情况需
要变更税务代理人的;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所有这些需经
双方协商一致,对原订委托协议书进行修改、补充,然后继续执行协议。变更过
大的,也可重新协商签订协议书。对原订协议书进行修改、补充的,应经委托方
和受托方共同签字盖章才能生效。同时,应将修改、补充内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
(二)委托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和单方终
止。
1.自然终止。在委托协议书议定的期限届满,税务代理人按照协议内容完
成了代理任务,经委托双方同意并由委托方支付了全部代理服务费用,原委托协
议书届时失效,委托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单方终止。单方终止可从两方面说:即委托人可根据情况终止委托代理
关系,受托人也可根据情况终止代理关系。
委托人在受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1)由于税务代理人没有或已不能在议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代理协议书议定
的代理内容。(2)税务代理死亡或被注销税务代理资格,税务代理机构又未补
派胜任的税务代理人,致使税务代理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按完成。(3)税务代
理人在代理期限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违反协议内容,
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或其他方面损失。(4)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停止执行税务代理业务。
受托人在委托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受托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1)被代理人死亡或发生破产、解体等情况,致使代理业务无法继续进行。
(2)被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违反协议内容,
经劝阻后拒不纠正。(3)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以及有关的数据、资料、证件。(4)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进行违反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实行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一方应及时书
面通知另一方,宣布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和终止的时间以及有关善后问题的处理。
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L990204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