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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

录入时间:1999-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99信息】 转让债权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 所得,它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勤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 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用J表示)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 (用F表示),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用S表示),再加上卖 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用S'表示),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 费(用F'表示)。假如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用M表 示,那么用公式表示为:   M=J+F/S·S'+F'           (ab99044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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