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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录入时间:1999-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99信息】 (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 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定购单、订数单等), 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 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 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 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另订立的协议均 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m9904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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