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货物再销售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99信息】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有不少企业会发生
销售抵债货物的行为。对这种销售,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正确处理:
一、抵债货物未达到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标准销售此类抵债货物,企业应
按销售货物行为,依照自己的适用税率(17%、13%或6%)计算销项税额。
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其取得的抵债开具的增值勤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亦
可进行抵扣。
二、抵债货物达到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标准对销售固定资产,税法有以下
两个文件规定,即(94)财税字02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
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
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
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补充规
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
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
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销售“达到税法规定的
固定资产的标准的抵债货物”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1、企业对抵债货物使用过。
A、企业对抵债货物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对其进
行核算。
则企业对取得抵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能进行抵扣,直接计入“
固定资产”原值中。当企业再销售此抵债货物时,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可对照进行税务处理,即:(1)销售的抵
债货物为“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的,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
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销售除(1)以外
的其它抵债货物,若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抵债价+安装成本等),享受免税;
(3)若销售价格超过其原值(抵债价+安装成本等),则按6%的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B、企业对抵债货物未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未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
核算。
则企业再销售该抵债货物时,应先调整相应帐户,对其按“固定资产”科目
进行相应正确核算。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该抵债货物进项税金的,应作进
项税金转出处理。由于该抵债货物不同时具备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
中规定的三个条件,故再销售时,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企业对抵债货物未使用过。
则企业再销售抵债货物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两个文件所指的“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因此亦就不存在上述两个文件所讲的按照6%征税或享受
免税的问题。而是应该作为销售货物行为按自己的适用税率(17%、13%或
6%)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该向对方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该企业从抵债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亦可进行抵
扣。 (i99051007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