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哪些规定?
录入时间:1999-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99信息】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
托出口的自产产品,应按以下办法办理退(免)税。
(1)凡在1994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
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
业),其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增
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或13%的税率与国家规定的增值税退税率之差乘以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
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货物成本。剔除后的余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
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凡在1994年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
(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直接出口或委托
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
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退税率审批退税。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