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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待遇

录入时间:1999-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99信息】 下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 以享受一定的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待遇:   一、农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利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 站、水产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等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 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 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广告,计算机应用服 务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 税2年。   三、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从开始生 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税。   四、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 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经过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ae990423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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