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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分设其资金帐应如何贴花?

录入时间:1999-04-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4/99信息】 (1)企业合并,其中一方不改变名称, 合并前各自的资金账已贴花完税的,并入的资金不再贴花。原企业撤消重新建立 新企业的,应按新企业“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计税贴花。   (2)企业改变名称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其资金账应按规定贴花完税。   (3)企业分设,新建单位的资金账,应按规定贴花。(m9903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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