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建办公带饮食服务大楼应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录入时间:1999-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99信息】 问:我村今年自筹资金,兴建一栋办公
带饮食服务的综合大楼(上面一半办公,下面一半经营)。县地税局要求征收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我们认为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1994]216号文
件精神。请问我们应该纳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你村投资兴建一栋办公带饮食服务的综合大楼,应按
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216号文关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仅
适用于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的生产
性企业。 (nsr025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