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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办公带饮食服务大楼应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录入时间:1999-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99信息】 问:我村今年自筹资金,兴建一栋办公 带饮食服务的综合大楼(上面一半办公,下面一半经营)。县地税局要求征收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我们认为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1994]216号文 件精神。请问我们应该纳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你村投资兴建一栋办公带饮食服务的综合大楼,应按 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 216号文关于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仅 适用于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的生产 性企业。                        (nsr025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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