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1-27
问:自2010年1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中关于普通住宅的标准是什么?各时段的具体标准如何规定?
答:2014年5月1日之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市内四区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普通住宅标准的适用时间,以每套房产的收讫转让总价款时间和开具房地产结算发票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2014年5月1日之后,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1号)第十六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适用时间 对于网上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作为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适用时间;对于非网上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以房地产转让合同在大连市国土与房屋局的备案时间作为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适用时间。各时间段划分为:
一、2008年11年1日到2011年10月1日期间,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价格标准为10000元/平方米。
二、2011年10月1日到2012年8月1日期间,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的通告》(大政发〔2011〕65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凡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总价低于144万元/套(含144万元)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三、2012年8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地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凡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总价低于200万元/套(含200万元)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未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其他各区市县依此自行调整本地普通住房标准。
四、2015年4月30日至今,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大政办发〔2015〕32号)文件规定,凡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总价低于300万元/套(含300万元)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未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其他各区市县依此自行调整本地普通住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