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有哪些减免政策?
录入时间:1999-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99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设普通标准住
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
回的房地产。”这里所说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一般居住用的住宅。高级公寓、
别墅、度假村等住宅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免税的普通标准住宅须经税务机关确
认,基层税务机关将根据建设项目立项时对该工程名称、内部装修、结构设计、
周转环境等多项因素综合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
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
权。
制定这两条免税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房地产业还不很发达,人民居
住水平较低,而且从事普通住宅开发企业往往投入大、收益小,属于国家产业政
策积极鼓励的范畴。有些项目甚至是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因此对其增值较低的情
况应从政策上给予照顾。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拆迁征用的法律规定,依法征用、收
回房地产,对于原房地产拥有人而言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行为,而且补偿金额往
往较低,对比市场交易价而言房地产拥有人损失较大,但这些被征用的房地产可
能因扣除项目更小,补偿金额减去扣除项目额后,房地产原拥有人还会得到一定
的增值。为保障国家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减少征用搬迁的阻力和支出,对国家
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也是必要的。
在实际执行上述两条减免税规定时,应注意划清以下几条界限:
(1)对开发普通住宅的免税,第一,要注意开发的房地产是否属于普通标准
住宅,凡是从事工业、商业用房以及娱乐用房地产,如高尔夫球场、娱乐城、游乐
中心等都不属于免税范围;虽属住宅但造价昂贵,装修超豪华,占地很大,建筑面
积大大超过正常水平的花园别墅、度假村、高级洋楼、高级公寓等,也不属于免税
范围。第二,要注意增值额是否低于扣除项目20%的,虽然是普通标准住宅开发的,
但取得的增值额(即毛利润)高于扣除项目(即成本)20%以上的,也不能予以免
税,而应对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要注意对房地产的征用是
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区制订的具体拆迁规
定和征用办法。只有属于政府行为(包括政府委托)的征用拆迁,被征用房地产补
偿收入才免征土地增值税,而那些属于商业性收购和开发的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
免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