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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律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5-05-13

  问:兼职律师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六条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律师事务所在代扣兼职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如果支付的是固定收入,即律师事务所负担兼职律师的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就直接按该固定收入查找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如果取得是分成收入,即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兼职律师的办案费用,就按分成收入减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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