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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报销的医疗费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12-08-15

  问:从2012年1月起,我公司在北京的外籍员工开始缴纳中国的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请问:

  1.外籍人员未在医保指定医院,未使用医保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将由我公司直接为其报销,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是否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2.外籍人员直接供养的家属未在医保指定医院,未使用用医保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我公司直接为其报销,这笔费用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是否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规定,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报销医疗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给外籍员工报销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该报销所得属于该员工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该所得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若未实行医疗统筹为外籍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为外籍员工直接供养家属报销的医疗费,可视为企业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外籍人员报销该家属医疗费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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