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国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免税单位,个人开设的诊所为何还要缴纳
税款呢?
答:这是理解上的错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和《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只是对非营利的医疗
机构本身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但不包括个人从医
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在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
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医生或者其他个
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
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医院和诊所并不是“免税区”,医院和诊所也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依法履
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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