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0/2005信息】 近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全市医
疗卫生机构进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曾多次遭到个体诊所的拒绝检查。这些个
体诊所自认为他们属于免税单位,不应缴纳任何税款,税务机关前来检查,实属“找
麻烦”。
其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3]109号)和《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只是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本身按照国
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但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因在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工资、薪
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医生或者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
承包人所有的,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医院和诊所并不是“免税区”,医院和诊所也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依法履
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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