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我们当地的电视、电台以及报刊
均打出广告,欢迎读者(观众、听众)为其提供新闻线索,若该新闻线索被采用的,
则视该新闻本身的状况而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奖励。请问,取得的上述奖励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吗?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个人在境内
外取得的所得,除税法明确规定予以免税者以外,均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因提供新闻线索而取得的奖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劳务报酬
所得,是指个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089号)第十九条“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
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之规定,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系提供介绍等服务而由新闻单
位支付的劳务报酬,因此,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之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征税,其适用税率为20%。具体计税额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
800元的费用;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
高的,应加成(5成~10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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