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今年1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取
得全年一次性工资性奖励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重新下发了
国税发[2005]
9号文件(下称“9号文件”)。9号文件扩大了“一次性奖金”的范围。这个规定
对在华无住所人员(下面简称“外籍人员”)能否适用、如何适用?本文就此展开论
述。
根据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
缴义务人根据单位全年的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和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
核情况兑现员工的奖励年薪和绩效工资。从此规定的前提看,外籍人员也可适用这个
规定。具体计算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小
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时(注:按福建省闽地税政二[2001]31号文件规
定,对外籍人员不申报工资薪金收入或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不实的,应当采取以
核定促申报的管理方式。因此,这里讲的工资薪金收入小于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只是
根据9号文件的规定条款而言的,在福建省即使存在,也要经过严格确认),应将全
年一次性奖金先减去“雇员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下面称‘差额数’)”,
其余额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收
入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该余额即是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再减4000元的费用
扣除标准)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当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
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大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时,则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除以全
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该一次性奖金收入(即是应
纳税所得额,不得再减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应纳税额。
但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无住所个人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的其它各种名
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
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
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例1:某外籍人员A受雇于某外资电子公司,每月工资性收入10000元,由
于2004年度公司效益良好,2005年2月份公司决定对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
度奖金,A取得奖金12000元。A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当月工资性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4000)×20%-
375=825元
由于当月A的工资收入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对于年度奖金,首先应寻找适
用税率:12000÷12=1000(元),此1000元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不
得再扣减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其相对应的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
为25,A取得的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2000×10%-
25=1175元。
2月份A共应纳个人所得税=825+1175=2000元
本例中,如果A每月工资收入是3900元(假设已得到税务机关认可),与标
准费用扣除4000元相差100元,那么年度奖金120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
时,应先拿出100元予以弥补,余额部分再平均12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
纳税所得额=12000-100=11900元,除以12,得991.67元,
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25,故应纳税额=(12000-100)
×10%-25=1165元。
例2:任职于某鞋业公司(外资企业)的英国人约克(在华不满五年)2004
年每月工资薪金为15000元;7月份,公司发放半年奖每人10000元;9月
份,约克回英国12天(假设境外没有支付收入),当月公司按工作天数,每天支付
其工资500元,18天共支付9000元,当月公司还发放第三季度加班奖每人
5000元。2005年1月,公司发放其年度奖金30000元。约克应纳的个人
所得税计算如下:
由于2004年度一次性奖金在2005年1月份发放了,故2004年度年中
月份发放的除工资外的奖励性工资,原则上均应并入当月工资中计税。但9月份,约
克在境内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按现行规定,该月份个人所得税应先换算其满一个月
的工资收入,后再计算其属于18天应纳的税款,在此情况下,该月份取得的属于
“数月”性质的工资性奖励收入,仍按原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故,
其每月正常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0-4000)×20%-
375=1825元
其7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0+10000-4000)×25%
-1375=3875元。
其9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分两部分:
当月工资收入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500×30-4000)×20%-
375]÷30×18=1095元。
其9月份加班奖应按原数月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5000×
15%-125=625元,
因此,9月份约克共应纳个人所得税=625+1095=1702元。
年终奖除以全年12个月,30000÷12=2500,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和
速算扣除数为15%和125,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30000×15%-125
=4375元(按照原数月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约克取得此笔奖金应纳个人所
得税=30000×25%-1375=6125元,新规定比旧规定优惠了
1750元)。(bu200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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