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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5-02-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问:我单位以前年度按《个人所得税 法》代扣代缴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但当地税务机关以财政未给他们2%的代扣代缴 手续费返还为由,拒绝返还或只返还部分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请问此种情况下, 我单位是否有权力拒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征管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 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之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是法律赋予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强制 性义务,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或者擅自不作为,否则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 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受 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 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予以代扣代缴,也就是说,单位 是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虽然根据个人所得税 法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之规定,税 务机关应当支付扣缴单位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但单位无权以税务机关不支付上述手续 费为由而拒绝或者停止履行扣缴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我们认为,税务机关支付扣缴义务人扣缴手续费也是其法定的职责义务, 而其未支付扣缴手续费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暂行)》第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贵单位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 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履行其支付扣缴手续费的义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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