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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2-0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1/2005信息】 问:外籍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 租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财产租赁 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 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 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二)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 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 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 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以下一 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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