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1/2005信息】 问:外籍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
租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财产租赁
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
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
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二)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
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
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
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以下一
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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