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3/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
在改革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应如
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
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
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
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
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
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a2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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