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1/2005信息】 问: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居住不超过90
日或183日的免税规定?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
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
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
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
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
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
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
人员外(另有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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