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手机费可否全额进入费用
录入时间:2004-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2004信息】 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手机费倘若是以
事务所的名称登记,发生的电信费用是否可以全额进入费用或成本呢?
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因从事合伙业务经营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通讯费支出,当
然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与业务经营无关的支出,
比如个人消费支出、个人通讯费支出等则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合伙人的
手机费倘若是以事务所的名称登记,并且电信费用均是因业务经营而发生,则当然可
全额进入费用或成本。
另外,在征税实践中,合伙人的上述通讯费究竟是因业务经营而发生,还是个人
消费等与业务经营无关的事由而发生,较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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