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发多月差额的纳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4信息】 问:如应从7月开始加薪,但到12月才
下达文件,并在12月补发共六个月的差额,这笔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补发工资可以选择以下三个方法:(1)领取的以往月份工资,摊回所属月
份与当月工薪合并计征;(2)也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薪计征;(3)也可以并入
当月工薪计算。
如果选择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不可以用减去费用减除额
后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直接按补发工资的总金额计算该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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