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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业所得个税咋缴

录入时间:2004-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4信息】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从事建筑安装业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 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 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税项目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 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穴协议?雪规定将一部 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 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 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穴协议?雪、开户银行账号以及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 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薄,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 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 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 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 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 重复处理。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 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没有 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 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 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 税款。(bu2003123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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