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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买卖房屋可退个人所得税必须具备三条件 

录入时间:2004-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4信息】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一年 内买房卖房可以退个人所得税,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 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买房卖房不分先后,但期间不超过12个月); 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 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时间为准。   二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   三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 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   该局特别强调,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商品房,需提供新购住房的发票和商品房买 卖合同(必须使用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工商局监制的合同,并得到广州市房 地产交易所盖章确认)或房产证复印件;如购买的是二手房,需提供房产证或有效产 权证明和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如果是双方交换房屋的,还需提供“广州市房地产价格 审核书”;如出售或购买住房的产权人属夫妻共有的,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 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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