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工取得的岗位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4信息】 问:教职员工取得的岗位津贴是否需要缴
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
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教职员工取得的上述性质的收入,不论计划内课时、计划外课时取得的,应
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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