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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个人涉税行为的税收政策--个人取得的专项奖励基金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4.6 个人取得的专项奖励基金免税规 定   根据京财税[2002]448号文件规定: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 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必须是符合《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京科政 发[2001]165号),如下条件的才能作为专项奖励基金: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软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 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 一年)的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科委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对高级管理 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项奖励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 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   第五条 专项奖励标准最高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人上年已缴纳个人工薪 收入所得税的80%,可当年奖励,也可累计几年集中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离开本市软件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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