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31/2004信息】 问:运动员获得的奥运奖励该不该缴纳个
人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机关有关人士明确表示,不管是知名人士、运动员还是普通人,在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都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
收入,应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
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给予运动员的各项奖
励则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运动员获得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奖金应该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
得税,对于以实物、旅游等形式给予的奖励也应按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进行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发放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例如,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单位发给运动员40万元奖励的话,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后运动员实际所得为40-(40×20%)=32万元。另据广州地税
12366咨询台介绍,个人所得税还分为个人自付和单位代付两种,假如一个运动
员得到100万元的实物奖励,采用个人自付方式时,运动员个人应该缴纳20万元
的个人所得税,运动员实际获得80万元奖励。但如果采用奖励单位代付税款方式,
运动员个人得到100万元的实物奖励,发奖单位要替运动员缴纳25万元个人所得
税,即[100÷(1-20%)×20%=25万元。也就是说,发奖单位实际给
出了125万元的实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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