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思考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随着我市文化出版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个 人所得税稿酬所得的征税额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但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比例仍微乎 其微,2001年收入最高时,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比重仅为0.06%。为全面了解稿酬 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涉及稿酬支付的单位主要是报社和出版社。此外,还有印制内部书籍和创办正式 期刊的单位等。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 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对应纳税款 减征30%。   按规定,个人每次取得搞酬收入在800元以上的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稿酬 所得的税源主要集中在图书和期刊,以图书为主,期刊主要是中篇以上篇幅或名作家 作品。报纸因大部分篇幅较短,只有连载作品才涉及,税源较小。   二、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经我们调查了解,目前稿酬支付单位基本能够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稿酬所得个人所 得税,但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稿酬支付单位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准确   一是,作品连载取得收入未按一次征税。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的同一 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我市报刊的一些连载作品,因刊登时间较长,作者常与支付单位约定每期稿酬多 少,几期支付一次稿酬,支付单位几乎都未合并按规定扣税;二是,分次支付稿酬未 合并征税。以图书为例,有些出版单位的支付单据上出现同一作品分期或分次支付稿 酬情况,未合并按一次所得扣税;三是,稿酬所得概念界定不清。按个人所得税法规 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 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通过广播播放而支付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著作权)税目 扣税和支付;对客座播音、临时编播、音乐制作等所得,应按劳务税目扣税的,而有 些单位对此都按稿酬所得征税。   2.稿酬所得支付方式不规范   有些单位因支付稿酬的手续不规范,形成了一些管理漏洞。如报社有些稿件署名 是记者和通讯员联合写稿,报社支付本市通讯员稿酬时,因数额小,一般不通过邮寄, 由记者签字代领。   图书出版社现在通行署名作者按作者人数平均分配稿酬;以单位名义出书,由单 位提供作者名单、数额,依此计算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而这种做法的弊端,一是书 上署名作者不能按实际所得征税,二是一些以单位名义出书,由单位再向出版单位提 供作者名单领取稿酬的,往往为了逃避纳税,虚列人名,而这种方式是否应该按个人 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有待斟酌。   3.个别单位不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个别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收入未合并工资、薪金所 得扣税;向单位外作者支付稿酬未按稿酬所得扣税;一些内部印制图书的单位,因不 向市场发行,不通过出版单位支付稿酬,对编写者取得的稿酬收入未按规定扣税。   (二)税务机关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   1.对代扣代缴单位宣传力度不够。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出版单位不知道连载作 品和分次支付稿酬行为应合并按一次所得征税,而一些单位不知道稿酬所得征税范围 的界定,甚至有的单位不知道对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刊物发表作品取得收入应与工资、 薪金所得合并征税。   2.纳税申报需规范。有些地税分局在纳税申报环节要求不严格。一些出版单位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代扣的“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未按“稿酬所得”税目办理 申报,而与本单位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混在一起,造成全市“稿酬所 得”税目征税数据统计有偏差,与实际征税情况不符。   三、几点建议   为加强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税法宣传,对个别问题较多的单位采取单独辅导,规 范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加强稿酬支付环节的管理。   一是,单位凡有支付稿酬行为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允许代领稿酬;二 是,出版单位不能按书上的署名作者人数平均分配稿酬,而应由作者向出版单位提供 稿酬分配明细;三是,图书凡是署名单位而没有具体作者的,不能按个人稿酬所得征 收个人所得税,而应按《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视为作者。”由出版单位支付单位稿酬收入。   (三)规范纳税申报   扣缴单位在向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纳税时,必须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列 出纳税人姓名、所得项目、收入等详细资料,凡是稿酬所得的必须按稿酬所得项目申 报。   (四)加强管理和稽查   按行业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管理,定期对出版单位扣税情况进行稽查,单位创 办正式期刊的单位一并列入稽查范围。   四、对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思考   (一)对现行政策的剖析   通过调研,除发现个别代扣代缴单位在执行政策上有偏差外,稿酬所得个人所得 税政策的制定也存在一些需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方面:   1.稿酬所得征税范围有局限性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解释,稿酬所得,仅限于图书、报刊形式发表作品取 得的所得。这一范围的界定有历史的局限性,而随着科技信息化的发展,个人发表作 品有越来越多的形式,如网络文学。据报道,在今年春节期间,有人为网站写手机短 信月收入达数千元。对这些收入,应采用哪个税目征税,却很难界定。   2.政策规定需完善   (1)按次征收,形成合理避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按“次”确定收入的规定,使一些稿酬收入不能得到有效调节。主要表现为自由撰稿 人,如写作杂文、随感、散文的作者,每次作品篇幅不长,不够800元,每月在数家 报刊发表作品,累计达数千元,但因不是一“次”所得行为,不能累计征税,因政策 原因,形成征税空白点。   (2)800元费用扣除,形成征管漏洞   因有费用扣除,每次稿酬所得只对800元以上的收入征税,有人为达到不纳税或 少纳税的目的,采取多列作者人数或出版单位分次向作者支付稿酬方式,逃避纳税。 主要原因是我们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手段滞后,对个人的实际收入不能全面掌握,在 现在的管理模式下,再按“次”确定费用减除,会造成新的征管漏洞。   (3)对个人自费出书没有明确规定   对个人自费出书的行为,其前期投入费用如何减除,售书净收益是否按稿酬所得 征税,目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二)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进建议   1.改变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按11个税目征税,这种分项征税办法,容易造成税目划分不清、费用 重复扣除等弊端。现在很多专家主张将个人所得税从分项征收向综合征收转变。稿酬 所得作为劳动所得的一种,应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制定适当的税率进 行调节。不再分项、按“次”确定所得和减除费用,而应按综合项确定每月收入总额 预缴,年终平均全年收入汇算。在费用扣除上,应该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 本生活水平需求的实际情况确定。   2.用现代化方式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   个人所得税的良好管理依赖于网络信息化管理、现金使用的严格限制以及整个社 会管理水平的提高。每人一个终生税务代码势在必行,能有效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 而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管理系统收录每一个人的收入、纳税资料,能对个人收入、纳税 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aj20031101812)(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