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法欠细致
录入时间:2004-0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2004信息】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报
酬所得计税方法的规定是,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
纳税所得额,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在多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发现,这种计税方法在有些情况下过于宽松,
把本应当有纳税义务的收入,却归属于免税行列,造成税负不合理的现象。譬如:
近几年来全国各行各业都推广普及计算机知识,各单位都聘请有专业计算机知识的人
员来本单位讲课。A单位聘请几天,支付几百元报酬,B单位再聘请几天,也支付几百
元报酬。C、D、E等单位也是如此。也许讲授人员每次在一个单位取得的报酬未达到纳
税标准(劳务报酬所得的起征点是每次800元),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以一个月内取得
的收入计算则会达到几千元。对于此类情况的税收问题,按照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
得计税方法的规定,应以每次收入作为一次纳税义务,而不能按“同一项目连续性收
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纳税规定来处理。这就会在很多时候出现这样一
个情况———纳税人每次收入都不足纳税标准,但是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可达数千元
的高收入却不用承担纳税义务。应该说,这种情况是不符合税收所遵循的公平合理的
基本原则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类似情形并不鲜见。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在一定时间里可以连续性、经常性获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同
一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会有效地避免每次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纳税标准,而一个月取得的高收入却不需要
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