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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代扣代缴个税不可取

录入时间:2003-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3信息】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借入的各种资金, 按借款期限长短,分别在“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核算;支付的利息,记 入“财务费用”科目。向个人支付利息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然而不少企业为了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时有发 生。如在借入资金时,借记“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附件是公司的收据并注 明借款期限及利率。支付利息时,有两种账务处理办法,一是冲减借款本金,借记“ 其他应付款”,贷记“现金”,附件是个人出具的收据,内容是退还借款本金;另一 种做法是利息转作借款本金,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附件是公司 的收款收据。   上述两种支付利息的核算办法,目的都是为了掩盖利息已支付、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义务已经发生的真相。在税务检查中,核查“财务费用”或“预提费用”等账户, 抓住以下三点,就不难查清问题:   1、利息冲减本金的做法。由于支付的利息未记入“财务费用”,在借款期内, 从会计分录和原始凭证上虽不能查出问题,但在还清借款时,“其他应付款”就会出 现借方余额,暴露事实真相--这个余额就是已支付的利息。   2、利息转作本金的做法。利息虽然记入了“财务费用”,公司也出具了借款收 据,但个人并未拿出现金,企业也无“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的进账,这实质是 以支抵收,亦应视作利息已支付,代扣代缴义务已发生。   3、借款本金账户“其他应付款”增减变化频繁,金额又有零星尾数,且到约定 的结息日,无支付利息的会计核算,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   一旦发生上述情况,稽查人员可根据借款双方约定的计息时间、计算标准和实际 收到的借款,计算出已支付的利息和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m20031206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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