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免税单位”供职所得能否免税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某人在某医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作,
据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免税单位”。然而,本地税务机关在日前开展的个人
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经调查取证后,要求该院97名员工就2002年度从本单位领取的工
资薪金补缴个人所得税。问:既然是免税单位,员工从单位领取的工资薪金不也应免
税吗?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免征各项税收。这里的“免征各项税收”是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
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近日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
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个人因在
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因此,该人所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虽然属于免税单位,但员工从本单位领取的
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机构自身所得,不在免税之列,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as20031004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