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3信息】 某人所在企业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
将原企业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
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请问,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0]539号规定,上述处理,实际上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
息和红利,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资产量化,不能按照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暂缓征收
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增加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分配给职工个人时代扣代缴。
(l20030905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