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具体问题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某公司从韩国购买了一批生产设备,根据
购销合同,韩国公司负责派技术人员来该公司进行技术指导,该公司每月以现金方式
支付技术人员的住宿、交通费用。这些技术人员在中国无住所,在中国居住的时间不
满90天。另外,由于韩国公司的此项技术服务已经构成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常设机构”,经过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核准,该公司已就此项技术服务收入
按照核定利润方法在中国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韩国
公司认为,该国技术人员取得的各项报酬除住宿费、交通费由该公司代为支付外,其
他均为韩方支付,因此不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韩方技术人员是否应在中国
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韩国居民在中国从事受
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免予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
该个人在有关任何12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二是此项报酬由并
非中国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是此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
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从韩方的情况来看,韩国技术人员虽然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且每人在中国境
内居住时间不满183天,其雇主也并非中国居民;但是根据《协定》第五条的规定,
该公司的此项技术服务已经构成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设机构”,
并且经过中国主管税务机构核准,已就此项技术服务收入按照核定利润的方法在
中国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种情况,国税发[1994]14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的解释为:“
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
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
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在中国境内无住
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
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
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纳税。”据此,韩国公司的技术人员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所取得的报酬,应视为由该
常设机构所负担;韩方技术人员应在中国境内就此项报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来看,条例第五条第(一)项
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
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样,韩方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取得的
各项报酬,均属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纳税。
综上所述,韩国技术人员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各项报酬,无论是在中国支
付,还是在韩国支付,均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韩国技术人员如何完成
纳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由韩国公司代扣代
缴,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凡发现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
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