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何处申报缴纳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某所有一客户,总部设在常熟市,该公司
为了扩大销售,在北京和上海设立了办事处,并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非法人),进
行税务登记。办事处的部分员工是在当地招聘,并且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由于该办事
处没有销售收入,所以办事处的一切开支均由总部负担。办事处在财务上采用报账制
的形式,即用一笔周转金支付费用开支,月底将全部财务资料移交总部核算。问:该
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何处申报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从上述情况看,该公司总部每月将周转
金支付给驻外办事处,由办事处再根据实际开支情况支付各项费用。那么,办事处在
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时,即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如果
办事处未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事处工作人员应主动向办事处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