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收行政处罚的时效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3-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3信息】 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
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如纳税人连续多次抗拒税务检查。
“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如伪造增值税发票先后花了10天
时间。值得一提的是,违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非一回事,后者的持
续状态与行政处罚的时效无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所处的持续状态不应作为
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也不能因此予以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在六年前涂改了其经营
账簿以偷逃应纳税款。该账簿一直保存至今,但涂改账簿的违法行为早就结束了。由
于该违法行为是超过5年后才被发现的,则不应予以行政处罚。当然,还需指出的是,
如果税务机关已经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违法行为且立案调查,但纳税人、扣
缴业务人故意外逃不露面,以期达到在法定期限内未被追究而免受行政处罚的不法目
的,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期限不受行政处罚时效的限制。因为税务机关
在时效期间已经发现其违法行为,故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第八
十六条所称的“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对其应当适用时效中止,即在其外逃不露面
的行为终止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其外逃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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