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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理解税务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限?

录入时间:2003-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3信息】 税务机关的行政罚款权相对集中于县级以 上税务局(分局),这主要是考虑到罚款直接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被处罚 相对人的财产权益,鉴于目前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状况以及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必须 慎重行事,防止侵犯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考虑到即时处罚的现实需要,因 此也必须赋予基层税务所一定限额的处罚权。税务所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的范围,过 去一直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例如,对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经营人员违反税法规 定进行处罚的,凡罚款在200元以上的,需要报经区、县税务分局局长批准;50元以 上200元以下的,需经主管税务所所长批准;罚款50元以下的,由税务检查组研究决 定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以前,也仅赋予了税务所1000元 以下的处罚权,修订后在授予税务所的处罚权限方面比原来有了很大改变。《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 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这样一来,一是没有了处罚对象的限制;二是处罚数额 也有很大提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物价上涨、经济繁荣以及市场交易频繁等原因所需 求的。适当扩大税务所的处罚权限,有利于税务所在处理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时避免 复杂的审批手续,尽快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税收秩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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