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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履行哪些法律手续?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的税 务人员,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并开具扣押、查封清单;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 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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