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于少征、未缴税款的应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未缴、少缴税款的发生有两方面的原因,
针对不同的原因如何承担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了不同的规定。
第一,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计算错误、错用税率税目等原因
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
缴义务补缴所欠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税务机关指定
的期限内缴纳。如果3年以内税务机关没有发现,即使以后再发现也不得追征。
第二,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比如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
的,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追征税款,同时还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期间应从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有特殊情况的可追征期可
以延长至5年(原法规定为10年)。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计算等
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延长为5年,进一步加大了税务机
关的责任,如果在规定的追征期内没有发生则意味着国家税款的损失。促使税务机关
及时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国家税收的征收。但是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
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
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它为税务机关打击偷、抗、骗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利于维护税法的尊严、依法治税。同时可依据本法和相关的法律,行使处罚权,直至
提起司法机关追究偷、抗、骗税的纳税人的刑事责任。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应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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