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有:(1)税务机关用
书面方式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
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拍卖须交给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变卖须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合理作价。所得价款扣除税款、滞纳金后仍有剩余的。
应退还给当事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
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可以同时强制执行,但在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期
间,不应当强制扣缴罚款,亦即在复议和诉讼期间税收强制措施不停止执行,这有利
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又做到慎重处罚,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
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税务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同样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
施,此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款项。经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
在审批程序方面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即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方
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财产范围的除外性规定,即对个人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
用品,不得强制执行。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
可以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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