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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何谓关联企业?对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应纳税额如何调整?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 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 制”、“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 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称另一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相互 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股份总和达25%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 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企业与另一企业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额50%或者以 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 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专利技术、工业产权等)才能正常进行的;企业生产 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对 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的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的业 务往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因此强制性规定必须遵 守,如果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遵守上述规定,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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