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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款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3-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3信息】 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 收税款,亦即税款征收的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正是税款征收区别于 各种摊派、收费、罚款的关键所在。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变通税款征收的规定, 择“优”而取乃至于以言代法都是违法的行为。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 中央税和在全国内征收的地方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经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和调整税率的权力。经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省级人大 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的 前提下,制定全国税种以外地方税种的税收法规,但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务 会备案。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对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 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地方性税收的立法权只限于省级立法机 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的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收法规可在各辖区内实 施,也可以只在部分地区执行。税务机关征税,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严格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以保质保量地完成 税款入库任务,税务机关自行开征、停征某种税收是越权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税务 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另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同时不得在税法尚未失 效时就停止征收该税款。多征、少征是执法违法,侵犯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 合法权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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